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19-20241007-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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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江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12日以新院玉寶113司執消債清19字第36001號函通知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法 1.第一銀行存款3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分 實益,故不處分。 2.玉山銀行存款121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無處 分實益,故不處分。 3.新竹英明街郵局存款34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 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4.國泰世華銀行存款312元。處分方式:因金額過低,而 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5.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310元。處分方式:不處分,由債 務人提出同額款項供本院分配。 6.全球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8月27日保單投保證明,上載保單價值為0 ,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7.國泰人壽保單1件。處分方式:依債務人所提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團體保險繳費證明所載,該性質 屬團體保險、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而無 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8.機車1輛(西元2017年出廠)。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 估價價值約10,000元,採不處分,由債務人提出同額款 項供本院分配。 9.現金20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提出該款項供本院分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