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2-20250120-3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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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亭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本院前以113年6月4日裁定處分方法,嗣債務人表明無法向本院提出款項供分配,致本院無從依原定處分方式續行。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為確定可行處分方法,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2字第4996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處分方式之變更及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9年出廠,排氣量1797,廠牌:日產) 因車齡已久且債務人陳報該車已報廢,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2 車牌0000-00汽車(西元2004年出廠,排氣量1584,廠牌:中華)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3 車牌000-000機車(西元2007年出廠,排氣量49,廠牌:光陽) 因車齡已久,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4 郵局存款337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5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27元、804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6 玉山銀行存款58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7 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89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8 台新銀行存款940元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9 中信金股票1股 認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10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0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2,589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 1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6日陳報解約估算現值136,670元,採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約,將保險公司提出解約金由本院續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