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執行費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司執聲-766-20241119-1

字號

司執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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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張秀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志暉              住○○市○區○○路000號7樓     相 對 人 黃文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212號排出侵害等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即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之執行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土地勘查複丈費 (勘查日期113年6月25日) 4,000元 水管管線拆除費(拆除日期113年8月13日) 1,500元 警員差旅費(113年8月13日) 800元 合計 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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