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CDV-113-司執-31094-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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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094號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郡霞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鼎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48條地2項定有明文。另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點第7款規定:「債務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其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行使別除權者外,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 二、本件債權人於113年9月26日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並聲 請併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094號執行程序。惟查債權人係持本院97年司促字第5564號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是可知該債權為債務人於113年6月20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開始清算前成立,為清算債權,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且查債權人對本件拍賣標的並無別除權存在,是債權人於113年9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依上開法文屬不得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