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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V-113-司執-36134-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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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134號 聲 請 人 陳彦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覽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134號強制執行事件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閱卷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除當事人外,聲請閱卷應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二、查聲請人「陳彦均」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提出閱卷聲請狀, 以債權人之身分聲請閱卷,然其雖與113年度司執字第36134號之債權人姓名相同,惟閱卷聲請狀狀尾之簽名無法釋明其即為本件之債權人,又經原債權人具狀陳報其身分證統一編號,顯與聲請人不同,債權人並聲明並無為任何委託,則聲請人顯應屬第三人,其未經當事人同意,又未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礙難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