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SCDV-113-司執-40999-202411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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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99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住○○市○○區○○○路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蔡政言 住臺北○○○00000○○○ 債 務 人 張安康 住新竹縣芎林鄉上山村11鄰文山路1101 巷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未據債權人陳報前案受償情形暨查報前案執行命令是 否繼續生效中,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有電子公文收文狀態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11月18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