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CDV-113-司執-46441-20241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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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441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慶宇 住同上 債 務 人 呂哲偉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未據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 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10月17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