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CDV-113-司執-48110-202410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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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1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雅玲所有之勞保薪資及郵政存 款債權,惟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郵政資料(楊梅富岡郵局,未達起扣點),另債務人勞保薪資應執行行為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