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V-113-司執-48273-20241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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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2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路○段000號26、27樓 代 理 人 彭昱愷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債 務 人 楊月萍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債權, 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嘉義市,郵局存款未達扣押標準,查無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