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V-113-司執-50365-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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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3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巧妍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保險契約,而第三人不明, 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本院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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