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3-司執-50566-202501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566號 債 權 人 林湘穎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仁傑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之住所或居 所,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