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司執-51663-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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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66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葉儒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債 務 人 陳義峯即陳一豪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鉦霆即陳力維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蘭媖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陳鉦霆即陳力維、黃蘭媖勞保投 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一年餐館、桃園市私立多慈居家長照機構,其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