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V-113-司執-52880-202411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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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8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秀蘭、彭明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彭明忠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係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余秀 蘭、彭明忠強制執行,然其中之債務人彭明忠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3年6月24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彭明忠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惟債權人仍聲請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彭明忠強制執行,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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