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車輛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3-司執-53144-202501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144號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萬霖 住○○市○○區○○路○段0號1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川貨運有公司等間占有車輛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占有車 輛,雖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為憑,惟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