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V-113-司執-53526-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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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526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李琦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修紘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 2規定徵收執行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3年11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