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司執-54265-202411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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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26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市○○區○○○路○段00○00號             12樓                          送達代收人 李玉婷              住○○市○○區○○○路○段00○00號             12樓               債 務 人 謝淑貞  住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務人謝淑貞設籍於苗栗縣 ,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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