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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7
案號
SCDV-113-司執-54886-202411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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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88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6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洪子芸即洪榕蓮 住○○市○區○○路00○0號(新竹市 東區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 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