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司執-54980-20241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許俊傑 住○○市○○區○○○路○段00號9樓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許俊傑 住○○市○○區○○○路○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范玉蓮 住花蓮縣○里鎮○○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查債務人住所 係在花蓮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