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CDV-113-司執-55106-202411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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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1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王寶綢即王國順之有限責任繼承人..等 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黃王寶綢即王國順之有限責任繼承人、王華璋即王國順 之有限責任繼承人、王林碧玉即王華璋之有限責任繼承人等部分 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2日檢具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9206號債權憑證電子遞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黃王寶綢即王國順之有限責任繼承人..等為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黃王寶綢即王國順之有限責任繼承人業於執行前之108年7月24日死亡、王華璋即王國順之有限責任繼承人業於執行前之101年6月6日死亡、王林碧玉即王華璋之有限責任繼承人業於執行前之113年6月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前揭債務人黃王寶綢、王華璋、王林碧玉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該債務人黃王寶綢、王華璋、王林碧玉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