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司執-55321-20241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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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32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薛淑慧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許源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翁許源之薪資,惟第三人新北市 私立大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所在地在新北市三峽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