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CDV-113-司執-56915-202411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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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9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張添龍即張天龍            住新竹縣○○鄉○○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後埔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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