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V-113-司執-57785-202411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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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78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送達代收人 徐釋育 住○○市○○區○○街000號3樓帳務管 理部(風險管理處) 債 務 人 張毅豪即張棋登 住新竹縣新豐鄉松林村3鄰新興路35巷1 8之1號南室 居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毅豪即張棋登所有不動產等,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美濃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