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CDV-113-司執-58092-20241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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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0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幸純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莊博竣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就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於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因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其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自該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又查無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新店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