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3-司執-58489-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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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48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奕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羽霖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羽霖所有之薪資、存款等債權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已自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投保於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