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3-司執-58509-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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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509號 債 權 人 王均尹 住○○市○○區○○里○○○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王韋婷 住○○市○○區○○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雷皓閔 住○○市○○區○○○道○段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於法 務部○○○○○○○之收入,惟依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現於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認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