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CDV-113-司執-58800-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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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80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張永逸  住○○市○區○○路○段0號7樓    債 務 人 徐玉福  住○○市○○區○○路00巷0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玉福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五股區(請求執行第三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部份,經查已退保,無從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擇一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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