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債)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CDV-113-司執-58923-20241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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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9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彭偉君(歿)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9日檢具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146號債權憑證暨本票電子遞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彭偉君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13年9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