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司執-59371-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37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陳志成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陳廣誠 住澎湖縣○○鄉○○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鄭秋嬌 住澎湖縣○○鄉○○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廣誠等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澎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