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V-113-司執-59392-2024121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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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392號 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6巷10弄10             號1樓              債 務 人 UMI HANIFA(巫咪,印尼國籍)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至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受 僱於第三人蘭亭居護理之家(址設臺南市),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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