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V-113-司執-59721-20241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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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721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文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807、28 80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與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臺灣桃園法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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