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司執-59798-20241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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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798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陳宛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長志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後,始 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執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97號和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而該筆錄第1項記載:「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願以新臺幣36萬元清償關於聲請人乙○○代墊未成年子女林○○之扶養費(代墊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3年12月起,以每月為1期,共計72期,由相對人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按時匯入未成年子女中華郵政新莊幸福郵局帳號(戶名:林○○、帳號:0000000-0000000號。」是已明白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起各期給付應於每月25日前給付,其文義甚明,無晦澀不明或有疑義之處,尚難認本件執行名義上所記載之期限已屆至,故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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