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CDV-113-司執-60000-202502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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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0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盈晴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曾范秀丹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1,06 2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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