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V-113-司執-60079-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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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0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李東法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朱國華 住臺南市中西區郡王里013鄰大埔街65 號四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朱頌華 住新竹市東區綠水里022鄰園後街72巷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郵政資料,經查債務人於臺南南 門路郵局有存款資料,其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