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CDV-113-司執-61526-2024122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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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526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住○○市○○區○○街00號2樓 電話:00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楊敏航 住○○市○○區○○路0000號13樓之8 債 務 人 BASINGAN NIMFA ABOLI妮沐法 住○○市○○區○○路00號 居苗栗縣○○鎮○○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BASINGAN NIMFA ABOLI妮沐法所 有之薪資債權,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龍潭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