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V-113-司執-61567-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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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5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117 號 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善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旭曜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112年8月14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債務人現投保處所係設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