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司執-61966-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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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96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吳紹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麗玟、劉辰恩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辰恩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營業部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112年7月12日自第三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依其聲請狀所載,存款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