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CDV-113-司執-61968-20241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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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96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鄭光寶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巷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光寶八德高城郵局之存款、富 仕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惟依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桃園市、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