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CDV-113-司執-62450-202412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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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45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李裕仁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電話:00-00000000*220 債 務 人 李冠怋即李昆穎 住花蓮縣○○市○○街00號(花蓮縣花 蓮市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市○○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設於花蓮縣,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