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V-113-司執-63056-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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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0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岱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 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債權,此債權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係以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4號確定支付命令(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執行人員依職權查調之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依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乃債務人於113年6月前積欠之電信費用,業已載明於系爭支付命令「二、」「(一)」中。此債權成立時間既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自屬更生債權,且此債權並非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依前開說明,當應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而不得逕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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