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費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CDV-113-司執-63299-202501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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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299號 債 權 人 懷昇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鄉○○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昇儒  住新竹縣○○鄉○○路○段00號    債 務 人 劉鳳淦  住新竹縣新豐鄉山崎村10鄰建興路一段             146巷16弄2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鳳淦之薪資債權,經查其現投 保於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桃園市觀音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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