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V-113-司執-63491-202412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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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491號 債 權 人 吳○○ 住台北市○○區○○路0段0巷0弄3 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鄧○○ 住新竹縣○○市○○○路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於全球支援顧問有限公司之 薪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