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CDV-113-司執-63702-20250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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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7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路○段000號26、27樓 送達代收人 吳欣怡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莊國艷 住新竹縣新埔鎮新關路五埔段657巷49 弄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莊國艷所有薪資債權(請求執行 郵局存款部分經查於新竹學府路郵局餘額81元,因未達最低扣押金額,不予執行),惟依勞保投保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大溪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