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CDV-113-司執-64005-2024123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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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005號 債 權 人 BG000-A111131(甲女)            住新竹縣○○鎮○○00號       債權人兼  BG000-A111131A(甲女之母) 法定代理人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             送達代收人 戴美雯律師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9樓    債 務 人 黃翊展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務人黃翊展設籍於桃園市 ,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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