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V-113-司執-64023-202412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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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0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李靜宜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鄭明源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業已自沅豐生活館有限公 司退保,並查無可供執行之勞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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