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CDV-113-司家聲-446-20241015-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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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陳錫陽 相 對 人 黃滿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婚字第2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黃滿青負擔在案,且本件聲請人預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依首揭規定,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0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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