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30

案號

SCDV-113-司家親聲-21-20241130-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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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丁○○ 關 係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為未成年人戊○○於辦理被繼承人林○○遺產分割事件之特 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定應繼分。 選任丙○○為未成年人丁○○於辦理被繼承人林○○遺產分割事件之特 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定應繼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戊○○、丁○○之母,因未成 年人之父林○○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去世,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均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欲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而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戊○○、丁○○分別擔任未成年人戊○○、丁○○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又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6條本文、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在職證明、學歷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就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業據聲請人所提出書狀及到庭陳稱:新竹市○區○○路00號、新竹市○區○○路00號七樓之3及其座落土地新竹市○道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為伊與被繼承人共有(持分各半),貸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3,821,672元,將由伊單獨取得並負擔上開債務,聲請人業已給予未成年人金錢補償,應繼分價額係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下稱免稅證明書)所核定遺產總價額扣除伊與未成年人公同共有不動產價額後為3,921,106元【計算式:15,287,436元-673,680元(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0,605,75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86,900元(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0號4樓)=1,307,035元】,未成年人各自所得應繼分價額為1,307,035元【3,921,106元÷3=1,307,035元】,未成年人戊○○已分割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19、24、25及26之投資價額314,049元,不足額已由聲請人現金996,000元補償戊○○,另未成年人丁○○已分割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20之投資價額306,274元,不足額已由聲請人現金10,040,000元補償丁○○,伊婚後為家庭主婦,現為聲請人及未成年人自住,之後會再轉貸裝潢系爭房地,之後會再找工作等情,此有永豐銀行放款餘額證明、匯款單、繼承股款申請書等件及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查系爭房地尚有長期擔保放款金額為新臺幣3,821,672元,顯逾系爭房地經核定遺產價額1,192,093元,是以本件如將系爭房地登記為未成年人所有,且由未成年人與聲請人一同負擔上開貸款債務,反有侵害渠等利益之虞,今聲請人需獨力扶養未成年人二人,且願意負擔上開債務,並已分別提供應繼分所得現金補償予未成年人二人,上開遺產分割方法並未侵害未成年人之利益,且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再關係人乙○○、丙○○於聲請人與未成年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具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代理人之消極原因,本院審酌關係人乙○○、丙○○均有正當工作,與聲請人、未成年人均具有親誼,且同意擔任本件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並已保障未成年人繼承超過應繼分計算之遺產,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並增進未成年人之利益,爰選任關係人乙○○、關係人丙○○於如主文所示之事件為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又特別代理人自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等事宜,為未成年人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否則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未成年人時,即應負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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