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司家親聲-21-20241205-2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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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丁○○ 關 係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 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10,040,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00,4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