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V-113-司家親聲-21-20241220-3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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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丁○○ 關 係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1項關於「『10,040,00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00,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40,000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1,004,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