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CDV-113-司拍-164-20250120-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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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湖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壂全 相 對 人 呂美玲 關 係 人 戴家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8日向其 借款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約定於113年5月28日清償,如未清償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8,2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未料上開借款相對人自113年7月28日起不為清償,尚欠本金6,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3年1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13年12月2日合法寄存送達相對人,及於113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於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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