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CDV-113-司拍-165-202412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旺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軒 相 對 人 沈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9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清償,設定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14年4月1日,其餘依照各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自113年9月及10月起之利息,經聲請人電話告知及寄發存證信函仍未獲償還,依所提不動產借貸契約書第五條約定利息一期不付,即屬違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不動產借貸契約兼作借據、授權書、預告登記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1月13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165字第4479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